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营造崇学尚学的氛围,根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成绩×60% +品行素质×20%+ 实践与创新能力×10%+ 体育与身心素质×5%+文化艺术素养×5%
一、学业成绩测评办法(主要评价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所修课程成绩的总体情况)
学业成绩=∑(课程百分百制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注:“∑”为求和符号)
1、考试成绩以教务系统网上公布为准,成绩有误的同学需在开学初到学院教务办及时纠正网络成绩信息。
2、所有成绩均以首次考试分数为准,不得将补考成绩列入计算;缺考、旷考及作弊者按零分计。公共选修课、重修课、辅修课不纳入计算范围。
3、考查成绩等级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5分折算。
4、毕业班级学业成绩以该学期实习成绩计。
二、品行素质测评办法(主要评价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和行为方面的表现情况)
基础分80分+ 奖惩分
奖励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惩罚分扣分至0分为止。
1、受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受院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4分。
2、受校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3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受校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受校级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30分。
3、受校级以上表彰者每次加分3分。
4、被我院每月评为优秀寝室者,每次每人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被我院每月评为较差寝室者,每次每人扣5分,使用或持有违禁电器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者,每次扣5分。
5、因做好人好事被广为传颂或者经过新闻媒体报道的,视情况给予5分-20分。
6、旷课每节扣1分(迟到、早退、早操按1节算)。
三、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办法(主要评价学生的社会工作、实践活动、科研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基础分80分+奖励分
奖励分给予标准(不得超过20分)
1、科研活动
(1)在校内校外刊物(需有正式刊号刊物,且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文章:国家级刊物加分20分、省级刊物加分10分。
(2)学生参加科研状况以及有无科研成果:有科研成果获奖者每次加5—8分;有科研成果加分3—5分;参与科研活动加分3分。
(3)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简讯及新闻:省级每次加2分,校级加1分 (此项加分不得超过4分)
(4)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英语四级考试加3分,英语六级考试加5分(加分以证书下发的学期为准)。
(5)课题申报加分准则(按照课题上的姓名排序,只取前三名)
校级重点:排在第一、二、三位,分别加15分、13分、10分;
一般:排在第一、二、三位,分别加13分、10分、8分;
院级项目:排在第一、二、三位,分别加10分、8分、6分;
(6)申报项目加分准则
国家级重点: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分、18分、15分;
一般: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8分、15分、13分;
省级重点: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3分、10分;
一般: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3分、10分、8分;
校级重点: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
一般: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分、6分、4分;
2、学科竞赛加分准则(以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不叠加):
国家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分、18分、15分;
省 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8分、15分、13分;
校 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3分、10分;
院 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7分、4分;
(学科竞赛包括: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物理技能大赛等专业相关的竞赛,以及数学建模大赛、英语竞赛等其他学科竞赛)
3、创新创业实践类竞赛加分准则(以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不叠加):
国家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分、18分、15分;
省 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8分、15分、13分;
校 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3分、10分;
院 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7分、4分;
(如以团体形式参加,负责人或骨干核心成员加以上分数(不超过2人),其余成员按顺序依次减3分,加分总人数不超过4人)
注: 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大赛培训者,酌情给予加1-3分(由指导老师打分)。
4、学生干部加分(不得超过15分)
(1)我院班长、团支书加分范围为6—10分,学期中退任的班长、团支书和上任的班长、团支书加分范围为3—5分。副班长加分范围为3—6分,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加分范围为3—6分,其他班委成员加分范围为2—5分,各寝室长加2分。
注:班长、书记加分由本班班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他班委加分由班主任、班长、书记、学生会相关部门负责(身兼数职者不重复加分,以高分计)。
(2)院学生会主席团加分范围为10—15分,主席助理加分范围为5—10,信息站站长助理加分范围4-5分,部长加分范围为5—10分(信息站站长4—8分),干事加分范围为3—6分,信息员(就业、舆情、学科等,由相关负责老师提供)加2-4分,参加大骨班的干事额外加2分。
(3)校学生会主席团加分范围为10—15分,部长加分范围为5—10分,干事加分范围为3—6分。
注:此项加分以校团委推荐名单为准为依据,由我院学工办给予加分。
(4)院电子协会会长加分范围为8—10分,会长助理、副会长加分范围为5—8分,部长加分范围为2—4分,副部长加分范围为1—3分,一般成员按10%的比例挑选表现优秀的学生酌情加分,范围为1—3分。院志工站、演讲与辩论协会、跆拳道协会按协会总人数的10%比例挑选表现优秀的学生酌情加分1-3分。
(5)校级社团的会长加分范围为8—10分,会长助理、副会长加分范围为5—8分,部长加分范围为2—4分,副部长加分范围为1—3分,普通成员不加分。
注:此项加分以校学生会社团联合部提供的各社团成员名单及其表现为依据,由我院学工办给予加分。
(6)在校各职能部门(校卫队队长、校宿管中心、校督察队、助贷中心等校级部门)任队长、主任加分范围为8—10分,成员加3—6分。
5、社会实践
参加院级正规社会实践活动(如义务维修等)者加1分;参加校级正规社会实践活动(如暑期社会实践三下乡、大型志愿服务工作等)者加2分;校级先进个人加3分;省级先进个人加10分,国家级先进个人加15分。
注:其中学生干部的加分情况,全部视工作情况而定。
四、体育与身心素质(主要评价学生在体育锻炼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基础分80分+奖励分
奖励分给予标准(不得超过20分)
1、体育类竞赛加分准则
国家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分、18分、15分;获四、五、六等奖者各加10分;破纪录另外加分5分;
省 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8分、15分、13分;获四、五六等奖者各加8分;破纪录另外加分5分;
市 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3分、10分;获四、五六等奖者各加6分;破纪录另外加分5分;
校 级: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等(名次)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破纪录另外加分5分;
院系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
注:参加校运动会获奖学生按校级奖励分值加分,在运动会中未获奖但坚持参加训练或表现积极勤奋的学生酌情加分1-3分。
2、心理健康素质
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并在班级、学院或者平时学习、生活中积极影响他人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学生酌情加分3-10分。在心理文化月等活动中获得“阳光天使”、“和谐寝室”等荣誉称号的加8分。
五、文化艺术素养(主要评价学生在文艺、品格、气质、修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基础分80分+奖励分
奖励分给予标准(不得超过20分)
1、参加各级各类赛事加分准则(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演讲、道德修养等)
国家级:获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加20分、17分、14分、11分;
省 级:获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加17分、14分、11分、8分;
市 级:获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加14分、11分、8分、5分;
校 级:获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加11分、8分、5分、 2分;
院系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
社团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会员加1分;
2、参加学校大合唱、绿苗晚会、院团体操和方正队以及心理文化月等重大活动的成员,加分范围为2—4分。注:院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加分情况视成绩及个人表现而定)。参加“绿苗”晚会的演员,一个节目加3分,主持人加4分,节目负责人加4分,礼仪小姐加2分。注:此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3、参加学院、学校安排的综合性讲座,按每人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六、附则
1、奖学金评定补充说明
(1)评定时间
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工作于下学期开学初展开。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参评。
(2)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3%、二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6%、三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16%。严格按照班级人数比例确定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人数(各等级奖学金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班级评定名额,评定名额不足1人的按1人评定,各班级、各等级评定名额不能互相挪用)。
注:大三班级的奖学金评定工作,以教务处规定的建制班级为单位来进行评比,班级内不再按专业方向区分。
(3)评定条件
学生奖学金以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为基本条件,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
①平时表现良好,当学期无违纪行为;
②各科成绩(公共选修课、重修课辅修课除外)均在合格以上,且学业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
③综合评比成绩要求:一等奖学金应在班级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应在班级前20%以内;三等奖学金应在班级前30%以内;
2、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并记入档案。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4、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信与电子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