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一)设立原则: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学工办负责人和全体辅导员组成。
(二)人员组成:按以上设立原则,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
成 员:学院全体辅导员。
(二)具体职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按评审条件和标准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采取好中选优的原则,具体负责指导和开展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审程序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推荐;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五)对推荐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一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除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获上学年度校“三好学生”以上荣誉;
(三)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在国家级、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及荣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参评。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做到评审工作规范,程序到位。
(二)采取差额评选原则,好中选优,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做到评审材料填写规范,报送及时,逾期未报送材料的作自动弃权处理。
(四)严禁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相关细则同时废止。